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本府 107 年 7 月 23 日府社團
字第 1070827127 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
勵標準者擇優提報,單位志願服務人員每 50 人可推薦 1 人
,不足 50 人者以 50 人計;另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,得
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彙整報送本府社會
局彙辦評選,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, 3 年內不得
再提出申請。
三、獎勵辦法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
(「志願服務法」公布施行)起算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。
四、個人獎勵檢送文件含獎勵申請名冊、個人推薦表及績效證
明書;另有關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,請依據「臺南市志工
團隊選拔評選項目及細目」撰寫書面報告 1 式 10 份併同推
薦表送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。
五、上開申請資料電子檔請逕自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站( http:/
/vt.tainan.gov.tw)/獎勵表揚/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下載
,請各單位將資料彙整後於 107 年 8 月 17 日(星期五)下午 5
時前(寄)送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,並將貴單位勵申請名
電子檔寄送承辦人信箱:tsouwh@tn.edu.tw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