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 107 年 6 月 13 日府人給字第 1070657927 號函辦理。 二、有關夫妻均為公務人員,得以養育 3 足歲以下雙(多)胞胎子女事由,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,本府 107 年 5 月 31 日府人力字第 1070614699 號函諒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