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57007A 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,適用於自 11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,請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家長妥為宣導,以維其權益。 三、學校如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,亦請一併轉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