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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2-06-24 | 點閱數: 35
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(三)字第 1114200873D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,並由 5 日增為 7 日,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,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,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;明定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、生理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,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,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(修正條文第 3 條)
(二)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 2 日以上之假者,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。(修正條文第 13 條)
(三)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,修正相關條文。(修正條文第 13 條及第 18 條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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