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12 月 29 日南市教政字第 1101589949 號書函辦理。 二、為保護及協助同仁安心處理公務,並預防類此事件再生,特編撰旨揭廉政宣導 1 份,提醒市府教育局轄管各機關、學校同仁務必據實核銷,及相關業務支出應參採年度預算編列原則為宜。